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宁波大学园区图书馆(宁波教育文献中心、宁波市教育博物馆)。
宁波大学园区图书馆(以下简称图书馆)住所为宁波市鄞州区钱湖南路928号。
第三条 图书馆是经宁波市委编办批准,由宁波市教育局举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 图书馆开办资金23295万元,由财政全额补助。
第五条 图书馆宗旨:传承文明、传播知识、传递温暖。
第六条 图书馆业务范围:
(一)开展各类文献资源、搜集、保存、整理工作,为社会各界提供传统图书和数字信息资源服务,为全市师生教育教学、科研、学习提供文献信息保障;开展面向少儿及其家庭的阅读指导活动;促进书香校园与全民阅读工作。
(二)开展区域教育文献特色资源建设工作,建设宁波市高校教育教学资源平台。
(三)开展宁波教育历史文化物件的征集收藏、陈列展示、保护研究,以及相关主题的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七条 图书馆行业管理部门为宁波市教育局。
第八条 图书馆登记管理机关为宁波市委编办。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 图书馆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图书馆“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贯彻落实中央决策、省委部署、市委要求,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图书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馆长、副馆长,批准工作人员的聘用和交流;
(三)审核图书馆章程草案;
(四)监督图书馆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图书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开展工作,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图书馆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图书馆提供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图书馆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图书馆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行业管理部门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制订并实施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引导支持图书馆改革创新,提升行业发展能力,保障图书馆依法参与全民阅读服务,对图书馆实施行业评估和监督。
第十二条 职工的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图书馆的公共资源的权利;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机会和条件的权利;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
(四)对图书馆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图书馆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的权利;
(六)对岗位聘用、福利待遇、奖励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的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章与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图书馆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二)钻研业务,提高专业素养;
(三)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热情服务;
(四)维护服务对象权利,保护服务对象个人信息安全;
(五)维护图书馆的权益和声誉;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图书馆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四条 图书馆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图书馆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五条 图书馆建立健全党支部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支部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六条 中共宁波大学园区图书馆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图书馆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支部内通报,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支部的监督。
第十七条 图书馆支部委员会发现图书馆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图书馆支部委员会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八条 图书馆支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是党支部工作第一责任人。图书馆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十九条 图书馆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二十条 图书馆设馆长1名。馆长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馆长协助馆长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图书馆建立馆长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一)传达上级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意见;
(二)全馆工作规划、年度总结计划、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实施;
(三)馆内领导分工、机构调整、干部任免及推荐工作;
(四)馆内在编员工的进、出、考核、奖惩及主要福利待遇安排;
(五)审议通过向上级单位的重要请示报告;
(六)研究和处理重要突发事件;
(七)审议全馆大额经费(5万元以上)的开支、预算、决算工作;
(八)全馆性大型活动的方案与实施;
(九)其他馆内重要工作。
馆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一)班子成员需要提交集体讨论的问题,应事先作好准备,在调查研究、厘清思路的基础上提出方案与意见,以供决策。
(二)若项目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项目承办人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论证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调查。
凡项目金额在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或者金额不足5万元但隐含较大风险的项目,须由项目承办人以书面形式提交项目方案,在班子会议上汇报方案的内容以及所选方案的依据,由班子会议成员根据方案每人提出意见,最后集体决策后形成决议。
(三)班子成员要主动参与集体决策,经过认真思考,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表明自己的态度。
(四)如果存在意见不统一,分歧较大,未能做出决定的,会后再作进一步调查、分析、交换意见,并作复议。
特殊情况的,上报市教育局。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三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其中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必须有专门条款;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五条 图书馆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共5个,主要职责分别为:
(一)综合管理科:负责各项规章制度的制订及督查;负责总结、计划等综合性文字工作;负责档案管理、员工培训工作;负责宣传、馆级会议会务与接待等工作;统筹协调各科室及部门。做好宁波市阅读学会工作。
(二)文献建设科:负责纸质文献(含音像资源)的采访编目工作;负责教育系统读书节、教育大讲堂、推普周等大型活动;负责教育文献资源、宁波语言文字资源库的建设;负责学校分馆的建设与学校阅读推广等工作。
(三)读者服务科:负责读者的借还服务等工作;负责少儿阅读指导与乡村阅读推广工作;负责图情信息研究、课题管理与阅读交流等工作;负责企事业单位的分馆建设和阅读推广工作;负责全馆文明阅读推进等工作。
(四)数字资源科:负责智慧图书馆的研究与建设;负责数字资源数据库、自动化集成系统管理;负责维护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的软硬件系统、信息网络安全;负责资源的绩效分析、文献服务等工作。做好宁波教育文献中心工作。
(五)保障运行科:主持科室日常工作。负责安全与应急处理灾害及其它突发事件;负责固定资产管理;负责基础设施的运维,水电、空调、电梯、消防和楼宇智能化等的管理;负责对保安、保洁、绿化和食堂等外包服务项目的监管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图书馆设置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七条 图书馆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图书馆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图书馆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1-2次,由工会委员会召集,超过三分之二职工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三分之二职工同意。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章程草案和章程修正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图书馆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以及其他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馆长年度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管理层提出的与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岗位聘任、考核、奖惩办法,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审议图书馆职工代表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规定和安排评议管理层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图书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本章程、图书馆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以及图书馆和工会商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图书馆制定职工代表大会章程,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图书馆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三十条 图书馆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图书馆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条 图书馆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三条 图书馆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图书馆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图书馆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
第三十六条 图书馆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图书馆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三十八条 图书馆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馆务会议或党组织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核准。
(五)章程报送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九条 图书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四十条 图书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由。
第四十一条 图书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图书馆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是图书馆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图书馆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图书馆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宁波大学园区图书馆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